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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管理制度

[2013/09/06  浏览:]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研究生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经院领导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研究生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培养方案与实习管理

第四条 研究生学生培养方案和计划

研究生的培养遵循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特点和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前沿,建立以研究生为主体的教学方式。教学过程重视和促进研究生个性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研究生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更多地采用研讨式、参与式等多种教学方式,把课堂讲授、交流研讨、案例分析及教育实践等有机结合,加大对研究生创新及实践能力的培养。

1.研究生学习年限为2-4年,需要至少修满34学分(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方向课,专业选修课,实践或者补修课等)。

2.研究生入学后,须在导师指导下,依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原则和因材施教的特点,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在第一学期中期统一交给学院研究生教学办公室一份(备案),指导教师一份,研究生本人保存一份。

3.研究生必须按照本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参加所修课程的学习与考试(考查)。如果有两门专业必修课考试不及格者,学院学术委员会提请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议其退学。 

4.每学期开学,研究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返校注册。不能按时到校注册者,必须事先向辅导员或学院负责人书面请假,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学院报请研究生学院,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每学期期末放假,研究生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统一时间离校。若有事须提前离校者,必须事先向辅导员或学院负责人请假,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提前离校者,学院报请研究生学院,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对研究生专业课学习管理,论文发表规定如下: 

1.每位研究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校院的学术报告3-4次,参加学术报告后应请导师签字确认。 

2.在核心期刊或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至少一篇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通讯作者为指导老师。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投稿前必须就署名、投稿杂志的类型、级别和稿件内容等问题交导师审阅。

3.对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二年级硕士研究生在进入学位论文阶段前进行中期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应终止其研究生学习,并参照有关规定处理。

4.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学生在第三学期末进行论文开题报告,开题报告须在硕士点内进行可行性论证,经认可后才能进行课题研究;开题报告未通过者,如第二次审核再未通过,将延期一年进行开题报告;翻译专业硕士需定期的提交实验报告。

5.在进行开题报告前应查阅50-100篇外文文献及15篇以上中文文献,并对资料进行综述,形成书面材料;

6.三年级研究生在每年9月份进行论文研究中期汇报;

第六条 关于研究生实习的管理办法

研究生的教学实习,由本人指导教师和学院研究生教学办公室统一安排。实习不合格,不给予学分,但允许重新安排一次教学实习。凡未进行教学实习或实习成绩不合格者,学院不推荐其参加论文评审和答辩。

第七条 若出现不能按时间规定完成学业

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习任务,须与学院和指导教师协调,并提前三个月提出报告。经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提请学校领导批准。

第三章 论文答辩管理

第八条 关于答辩的管理规定:

1.研究生必须学完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中期考核合格,并完成实践活动,获得规定的学分后,方能申请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的评审和答辩时间一般安排在第五学期,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2.学位稿论文完后应在学院规定的答辩时间前40天交导师审阅。同时提交原始数据记录本、分析结果、参考资料,以及电子文本。由导师写出学术评语;

3.在学院规定的答辩时间前20天向学院研究生秘书提交装订好的学位论文、学位论文电子版、导师签字“同意答辩”的答辩申请。逾期不受理答辩;

4.在学院规定的答辩时间前10天,通过学院组织的预答辩;

5.正式答辩结束后,在研究生秘书的指导下填写各种表格及办理有关毕业手续。 

第四章 请销假纪律管理

第九条 关于请假管理  

1.研究生应该严格遵守纪律,请假需经导师同意。请假程序为: 

从山西师范大学研究生院网站下载请假条,研究生按照请假要求逐级请假、逐级销假、并注意留存请假条。

请假3天以内:导师、辅导员批准→请假条交研究生秘书

请假4~7天:导师同意→学院学工组批准→请假条交研究生秘书 

请假7天以上:必须填写《山西师范大学研究生请假登记表》,报到研究生院批准。

2.不得口头请假,必须以书面形式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缺课,按旷课处理。连续旷课超过两周,或者请假离校后未按计划返校、逾期两周未事先向学校研究生学院申述理由者,学院报请研究生学院,按学校相关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条 山西省教育厅每年进行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并研究评选优秀研究生,对二、三年级德、智体特别优秀及有重大发明、创新者等予以表彰。

第十一条 对不遵守学校纪律,扰乱教学秩序,妨害公务,侵犯人身和公共财物安全的研究生,除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分。实施各类处分,参照《山西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条例有山西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解释,并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外国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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